宜丰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2-12 08:03:47 |   作者: 行业新闻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习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节约世界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满足人民日渐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2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赣建科设〔2020〕7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T36-050-2019)、《关于明确我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建科设〔2021〕26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世界资源(节地、节水、节材、节能)、保护自然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分为基本级、一星、二星、三星四个等级。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按责任分工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

  发改部门:将绿色建筑纳入双碳工作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将绿色建筑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资金,对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建筑方案审核检查时,应优化空间布局,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应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要求。在项目土地出让、租赁或划拨时,注明绿色建筑等级标准。

  住建部门:制定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建筑能耗监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编制建筑能耗监测年度分析报告。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推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全方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建筑能效水平,推进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及设备设施绿色改造,将绿色建筑推广及既有建筑节约能源改造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

  卫健、教体、文广新旅等部门:督促其管辖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督促其管辖范围内的大型公共建筑按要求安装监测数据采集系统,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有效控制公共建筑能耗。

  第五条全市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全方面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及以上建设标准,应编制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基本级)。

  (一)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取得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万平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居住小区(分期项目按整体计算)。

  1.自2021年11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第六条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节水器具、使用非传统水源等,推广应用外遮阳、自然通风、采光、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水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能耗监测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数据上传至市级能耗监测平台。

  第八条既有建筑(除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建筑外)在组织实施旧城改造、平改坡、政府直管公房及学生宿舍提质改造等项时,优先采用建筑外遮阳、节能门窗、屋顶和外墙保温节能改造。

  第九条新建小区建设应当符合水弹性城市建设要求,合理设置雨水处理设施,包括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植被浅沟、雨水截流设施、雨水湿地、景观水体、多功能调蓄设施等。

  第十条建筑设计企业在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评价等级标准,并在施工现场将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技术措施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图审机构应对城镇规划内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基本级审查,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书,否则不能出具图审合格书。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采用预评价机制,一星级由当地住建主管部门,二星级、三星级分别由省住建厅、国家住建部组织预评价。评价结果在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实施。对涉及变更绿色建筑内容的设计文件,建筑设计企业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三条实施工程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严格按图施工,收集和保留绿色建筑施工有关的资料,并提交绿色建筑施工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理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绿色实施工程的方案在监理规划中明确绿色建筑监理的内容,并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检验测试的机构应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文件、公示内容、绿色实施工程的方案和监理方案做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和养老设施在装修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应对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进行复核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建筑设计企业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前,应当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指标要求做专项验收,星级绿色建筑由市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验收,核查下列资料,并对是不是满足等级标准提出明确意见。

  (一)经图审合格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星级绿色建筑应提供设计预评价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绿色建筑施工资料(包括技术交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工程的方案、实施记录)文件。

  (三)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系统调试记录与调试报告。

  (四)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及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汇总表。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在办理工程完工验收备案时,对绿色建筑工程应注明评价等级,以备绿色建筑核查。

  第二十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按计划推进,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推广制度,经评定列入示范项目库的项目,授宜春市建筑节能或者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称号。

  第二十三条对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检测与测评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绿色建筑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后应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建筑评价等级或者降低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处罚情况做通报,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非传统水源,是指不同于传统地表供水和地下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河水、湖水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应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高品质住宅,是指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基础上,在舒适性、宜居性、安全性、智能性等方面比一般普通商品住房配置更高的住房产品,具备绿色、智能住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