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物砂浆系列
时间: 2023-12-11 08:05:23 | 作者: 聚合物砂浆系列
后经当地法医检验,该女是因为想从派出所逃跑,于是从窗户掉下,不想身亡,系自己跳楼摔死。
可不久,此案却再起风波,有人给玉林地区检察分院写了一封举报信,说该女之死不是坠楼而亡,而是是警察刑讯逼供所致。
从此时开始,一直到1998年4月,近三年间,该案反反复复,前后经过多次鉴定,2名民警被拘捕,但该女死因一直不能确定。
最终,当地有关部门找来了一名老法医,没想到老法医一眼就看出了端倪,按摩女的死因也很快真相大白。
199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北流市公安机关掀起了一场“扫黄”行动,每到晚间,北流市市区的街头都一定会出现很多的治安员巡逻。
晚11点左右,治安员发现一名穿着简单的年轻女子和一名年轻男子从一个发廊里相拥而出,有说有笑,态度暧昧。
治安员当即走了过去,拦住了二人的去路,亮明身份以后,二人先是略显一惊,随即又说二人是男女朋友关系。
但当治安员问他们的基本情况时,他们互相都不知道对方的姓名和一些基本情况。
六年前她因羡慕同乡姐妹南下挣得很多钱,独自从家出走,由老乡介绍在深圳的一个发廊打工。
去年她来到北流市一个发廊打工,以为这个小一点的城市大概好挣钱,但是没有想到来了一年多,没挣多少钱,因为正赶上公安机关“扫黄”。
因为她知道,如果被认定是卖淫,肯定要罚一笔钱,所以她拿定主意就是不承认,看警察怎么办。而隔屋的男人也不承认当晚有违法行为。
眼看时间已经过了夜12点了,所长见她死不承认,就不再审了,决定第二天再审。
她仰卧在那里,右手弯曲着放在右胸,左手搭在左下腹,左裤脚缩至膝部,右裤脚缩于小腿中段,脚穿肉色尼龙。
经过现场勘查,几个侦查员聚集在一起碰了碰情况,认为郑璋是半夜逃跑时坠楼身亡。昨晚审讯郑璋的那间办公室,屋外走廊尽头是一个平台,它其实就是楼下欣欣杂货铺的屋顶。
当晚楼内安静后,郑璋见无人看管,又发现这副手铐的一个环是坏的,寻思三十六计走为上,只要警察抓不着就不用罚款了。
她发现了这个通向外面的平台,她爬到上面,但不敢跳下去。平台离地面有四米多。
发现死者身体别的部位没有损伤,右鼻孔、左耳道有血迹,剃去头发后,致命的损伤暴露出来,十分可怕,后脑勺头皮下分别有一个大血肿。
法医用解剖刀在这一个地区切开,发现左颅骨骨折,骨折自左枕部人字缝处前下方行走止于左颅中窝,长为九厘米,左颞部处(太阳穴)骨折线宽零点一五厘米,其余无骨折。
有人给玉林地区检察分院法纪科写了一封举报信,说郑璋之死不是坠楼而亡,而是另有原因:
法纪科接到举报信后,异常重视,立即委托该院法医对郑璋重新进行尸检复核,并要求对郑璋的死亡原因和致死方式来进行鉴定。
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经过近一年的调查,认为郑璋在高坠之前曾经被人掀着头发猛烈撞墙。
鉴于此,1996年6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玉林地区检察分院的法医对郑璋的尸体做复核检验,得出的结论是:
此时,北流市公安局也向自治区人制工作委员会递交了《关于郑璋死亡一事情况的报告》。
报告中,用各种数据与事实上郑璋之死是从一定高度跌落造成的,公安民警没有刑讯逼供行为。
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也派出由全省最好的法医组成的专家组,于七月十五日再次对郑璋的尸体做了认真、细致的检验,经过多次商讨研究,仍然得出与第一次相同的结论。
就在广西省公安厅组织专家做复核检验时,7月23日,正在工作中的大风门派出所所长和民警小杨突然被逮捕。
四次法医鉴定的分歧主要在于:死者的第一现场在哪儿?为什么郑璋只有头上受到损伤,而全身却没有受伤?郑璋是从楼上坠落死亡还是其他因素致死?她是一次受伤还是两次受伤?等等。
有的人觉得是在发现死者尸体的地方,有人认为是在二楼审讯室。检察院找到四个证人,证实在办公的地方里看到有警察用水泼郑璋,抓着郑璋的头发使劲撞墙等,造成郑璋重伤而死亡。
有人认为郑璋是在逃跑时从雨篷上坠落死亡的。郑璋的损伤大多分布在在头部,其中太阳穴处骨折,而后脑勺却没有骨折。
检察院据此认为,郑璋头部受到了两次损伤:即两次撞墙,否则她的头颅不应该出现这样的损伤。
陈世贤是一名老法医,并且是我国法医界的权威,他从1954年开始从事法医工作,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公安部特聘刑侦专家。
在陈世贤的办公室里,他翻看了卷宗材料和尸体照片,然后一眼就看出了端倪,他认为,第一现场应该是在发现尸体的地方。原因有以下几点:
死者头向右斜,鼻血流向右侧,左耳血流向后面,死者由于头部受伤而造成耳鼻流血,其流血的形迹表示受伤后出血的位置,这说明尸体没有移动过。
死者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混合的血迹不易凝固,因此,伤后血液很快流出,如果二楼是第一现场,那么,在移尸过程中会有血液滴落在路上,但是在二楼审讯室及过道、楼梯上均未曾发现血迹。
二楼审讯室未曾发现水泼过的湿痕,显然,所谓有人看见警察向郑璋泼水的证据是不成立的。
对于“四个证人同时在不同方向看见办公室里发生的刑讯逼供的事情”,是不合情理的。时值半夜,就正好有四个人在四个方位看见了办公室里的情形吗?
而与此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也委托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来作鉴定。
但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出的意见却恰好相反,几位法医专家觉得,死者头部两处损伤相对独立,系分别形成,因此,尸体的损伤不具备高坠伤的特征;结合尸体所处现场水泥地面较为粗糙,认为不能认定死者头部损伤系高坠所致。
一个高空坠亡,一个撞墙而死,都是权威的意见,此时,此案的辩论规格慢慢的升高,已从市、省到了中央,这场大战引起了公检法及传媒的注意。
1997年5月15日,作为鉴定人,陈世贤收到广西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要求其出庭作证。
5月28日,陈世贤到达北流市,他首先来到了现场——雨蓬下面,这是一个争论的要点,因为当他做出这里是第一现场的意见后,就有很多人反对。
反对的理由是,雨蓬完好无损,如果死者从上面坠下,死者肯定会顺着雨蓬滑下来,然后摔在雨棚外面,但现在在雨蓬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死者却在雨蓬底下,这不是说明死者是被人抬到雨篷之下的吗?
反对的人意思很明白,死者就是撞墙而死的,这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大风门派出所刑讯逼供同意。
而这一说法让北流市公安局非常气愤,在接陈世贤的时候,北流市公安局局长就向他气愤地抱怨说:
在现场,陈世贤发现雨篷是一面靠着杂货铺西墙,一面靠电线杆子和一根竹竿撑着,其中墙壁、电线杆这三点固定不动,只有这根竹竿是可以活动的了,雨篷就是一块平坦的大塑料布,有一定的柔韧性。雨篷是东高西低,形成一个斜坡。
陈世贤把目光集中到了那根竹竿上,面对死者为何会出现在雨蓬底下这样的一个问题,他很快有了结论,那就是死者坠落到雨蓬上面以后,雨蓬受到重力,竹竿被压弯,但没有折断,当死者坠地以后,由于弹性,竹竿迅速上弹,又恢复了原位,这才导致死者躺在雨蓬底下。
头部受力达四百至八百公斤才能造成破裂,这样巨大的暴力,在没多少空间可以加速度的情况下,抓住死者头发在很近的距离撞墙,是达不到这么大的能量的。
后脑勺出血位置相对于撞墙造成的损伤位置偏高,而坠落可以造成任何部位的损伤。
如果抓着头发撞墙,头发应该凌乱,在头发被抓起的部位应该有头皮损伤、出血、头发脱落等现象,但在死者头部没有发现。
如果郑璋真的是在办公的地方里造成了颅脑损伤、颅底骨折,那么她从二楼到一楼再到门外店铺前的途中应该有血迹滴落,死者头面部血不会只向一个方向流淌。如果经过这样的挪动,在案发现场,仰卧在地的郑璋是头略向右歪斜,鼻部出血向右流,左耳出血向后流,这说明血流的是一个方向,没见到其他血流方向。
死者的一双黑色皮鞋抛到雨篷外面,鞋里无污泥沾附,死者所穿的肉色底部却有污泥。这是因为死者外逃所经过的走廊一侧房间内住着两位民警,郑璋怕被别人发现,就手提皮鞋,穿着袜子走路。由于前一天下了小雨,阳台上有一层黑色的污泥,这和郑璋袜上沾的一致。因此,陈世贤认为郑璋是意外坠落死亡,而不是刑讯逼供致死。
而面对公诉人提出有证人看见有两个人抬着郑璋出来,一个人抬着双脚,一个人抱着头这样的一个问题,陈世贤直言不可能,他的理由是:人死后早期尸体是软的,人的脑袋是耷拉着的,只能用两只手抬着死者腋窝的位置,不可能抬死者的头部。
玉林地区检察分院不服,他们都以为“死者如果是高坠而下,应该是多处损伤。可实际是只有颅骨一处损伤。这说明尸体是被抬下来的。”,于是在法定期限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高坠损伤应该是多发性的,除了头部有损伤外,别的部位也会有损伤,而正常的情况是多处受损,并且法医书上也是这样说的的。
面对公诉方提出的“高坠应该有尸体损伤,为何郑璋身上只有一处受伤?”这一尖锐问题,陈世贤不慌不忙地解释说:
一般中国人平均身高在一米七左右,站立摔倒时,头部受到的冲击力可达一千至一千五百公斤,已有大量数据统计说明,摔倒可以造成头部严重骨折。1984年日本法医学会课题调查委员会在《坠落死解剖检验案例调查》中对不同高度坠落时骨折和脏器损伤分布情况作过说明,并得出结论,低处坠落完全能造成头部严重损伤。也就是说,高坠损伤在有些时候只有一处损伤。
1998年年4月14日,广西高院根据陈世贤的法医检验判定的结论,做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