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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2-17 02:01:04 | 作者: 产品中心
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08月22日,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钧明城二期一区31#、32#、33#、35#楼及地下室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涉嫌违规现场搅拌砂浆。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按照以下规定 予以处罚:(三)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砂浆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砂浆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砌筑面积或者抹灰作业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 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本机关于2023年08月24日对你(单位)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钧明城二期一区31#、32#、33#、35#楼及地下室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涉嫌违规现场搅拌砂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08月22日,在钧明城二期一区31#、32#、33#、35#楼及地下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违规现场搅拌砂浆。以上事实有线索移送函(茂住建移函字【2023】12号)、询问笔录、现场图片、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0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三)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砂浆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砂浆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砌筑面积或者抹灰作业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规定,以及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由于处罚条文的罚款数额是计算使用重量或作业面积确定,裁量基准没做出规定。经查实,本案中使用搅拌砂浆面积为5000㎡,计算数额为5000㎡×10元/㎡=50000元,但按规定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对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转帐缴款需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